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2、购买本地存量房(二手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付房款凭证;
(6)经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7)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
2、职工家庭已经办理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3、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